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释说:“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10月29日人民网)
说句实在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出的这番话,不仅表明加大了对网民的言论、行为和网络的管理,而且也标志着网络的进步与成熟。
从网络刚刚诞生的那天起,很多人对此都是很陌生的,对于网络并没有看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与人们生活有距离,确切地说与人们毫不相干。即使有人认同网络也只有在少数人当中“流行”
事物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的发展几乎每天都在变更、进步。对事物敏感的小朋友们,认识了网络后,有的竟然痴迷得离不开网络,影响了学习,影响了身体。为此,有人就更加怀疑网络。是谁发明了这个东西?虚拟的东西为何有这么大的诱惑力?直至有关部门加大了网络管理,对于小学生上网有了严格的限定后。说网络的危害少了。但是,网络究竟如何,在人们的认识程度上仍有分歧,甚至于还有歧视的说法。网络既然是虚拟的,那么还有真实的可能吗?
尽管有人充分利用了网络,发挥了网络的优势,通过网站发表了个人意见,或通过网络举报了贪污腐败分子的丑恶行经,但是有人却别有用心地说网络是虚拟的,是不真实的,不可信的。更有人利用了网络,在网络间散布不真实信息,用欺诈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污蔑,或者利用网络的隐蔽性,从事违法的勾当。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网民的网络行为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笔者以为加强和规范了网络管理,增强了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的时候,不要忘记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心。同时对于网络只求点击率,忽略网络的建设与管理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有利于网民文明上网,对于网络健康发展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网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有一定的界定,并没有说网民不可以反映真实情况。笔者理解为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要真实,要用真情呵护!网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则上就是告诉网民,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只有用心,用真情呵护网络,才能得到社会的最好回报,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网络信息的发展。网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利用网络进行欺诈和诈骗之行为的有一定的威慑和震慑之作用。
深信,规范网民行为,更有利于网络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纯净和净化社会风气! |